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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四种证据
来源:三峡都市报    浏览次数:204    收录:2008-9-1 11:46:00

日前,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可通过四种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

据介绍,目前有许多劳动者因事前没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使维权陷于被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指出,可通过四种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首先是工资支付证明,工资卡可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其次是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第三是为单位出差的证明,如从单位客户那里获得的证据等;最后是工作证、工作卡和工作记录单(表)等。

因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尽量搜集保留好如下证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工作时间考勤表,工资支付证明,工程承包协议书及结算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为用人单位出差的相应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等证据。

【编辑: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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