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指导 > 劳动法苑 > 法律法规 > 禁止单位用不称职为由拒发工资
禁止单位用不称职为由拒发工资
来源:江南时报    浏览次数:146    收录:2008-9-1 10:38:00

今年4月,王先生与一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到6月份,公司说他没有为公司做成一笔业务,以无法胜任职务为由,书面通知他调离岗位,并且拒发两个月工资。王先生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开工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王先生发放劳动报酬。双方约定基本工资和通信津贴系每月固定发放,并不是依据考核业绩来发放的。

【编辑:hl】
[打印本页] [推荐给朋友] [复制文章地址]
爱上Blog 品味生活
全国:400-700-5133 800-830-6885  深圳:0755-88854533  广州:020-87560550  厦门:0592-5926560  猎头咨询:0755-22304021  传真:0755-22304307
ICP经营许可证号:粤B2-20060386 粤ICP备05131607号
Copyright(C) 2005 - 2008 HR33.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