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的职业特征
1、专业资质。身体、知识、操作、心理上具有合适的能力,由航空管理部门认证管理跟踪并颁发从业资格证书。乘客把生命托付飞行员之前,的确需要确认飞行员具有足够的能力,因此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公开飞行员的从业资质。
2、无过错的资历。基于航空器飞行的高度风险性,代表飞行员最高能力水平的的危机处理能力基本上难以进入飞行资历。飞行员在多次表现出此能力即从反面说明其经历了多次事故,故无过错的安全飞行时间成为评价飞行员的主要依据。商业航空企业从来就不愿意多宣传其麾下飞行员有多高的处理事故水平,因为这种宣传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起反面作用。
3、工作年限。飞行员从开始具有资质到年老等原因不具有飞行能力有一个时间跨度年限。飞行员的剩余飞行年限一般是可以预计的。
资质与飞行员认证管理机构的关系
飞行员认证管理机构是为公众服务,确定一个人员否具有商业飞行职业能力的机构,官方或非官方都可以。机构应该追踪飞行员的身体状况,知识学历,各类飞行器的培训、实习经历,对公众公开,目的是让公众确认飞行员的能力是可信的。取得资质的飞行员应该有能力在任何航空企业担任相应的职务,即飞行员上岗毋须取得第三方同意。即便是零资历,也就是从未有过正式的履职经历,哪怕是遗失了履历,也同样可以上岗,因为任何飞行员都是从零资历开始工作的,无人例外。
资历与航空公司的关系
飞行员的水平不能用天才之类的生理、心理能力去衡量,商业飞行决不允许是一个天才的表演舞台。飞行员资质是统一的认证,难分高下。飞行员水平的评价只能用资历来区分,而资历与其工作过的航空公司直接相关。基本依据就是他在该航空公司管理下的工作经历,也就是在该企业的各种任务,环境,条件下的安全飞行记录。
就业自由
每个人都有工作的权力,当然也有选择雇主的权力。飞行员终身无条件雇用合同否定了自由择业的合法性,所有此类合同都应当是无效的,企业如果有妨碍飞行员自由择业的行为是非法的。当然多数情况下飞行员的主动离职会造成企业的经营损失,但同其他的行业一样,航空企业也会发生裁员行动,给飞行员带来就业上的损失。所以飞行员的雇佣合同的双方是对等的,都有自由解约权力。总之,不允许出现“飞奴”现象。
不成文的行规
商业航空企业的飞行员雇员跳槽,毫无疑问应当服从就业自由的基本原则。如果单纯依据这个原则,飞行员可以自由解约。至于其是否转行到其他的行业或继续从事飞行,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愿。
但结合飞行员的职业特征,还有特别的选择,也就是大家讨论的飞行员转会制。飞行员跳槽时,新的雇主拿出转会费用,由飞行员和原雇主分享,这是一种全新的非强制雇佣关系改变的形式。这种关系有其下特征:
1、飞行员的人力资源价格成为公开的价格。不像是普通签约合同关系,劳资协商的工资也就是飞行员的人力资源价格是不公开的。在岗的飞行员从此不仅有工资,自身还有隐性的市场价格。
2、转会价格包含了飞行员水平的价格。我们知道,优秀的航空公司的飞行员雇员的资历就会提升转会价格,好的航空公司失去了雇员会得到更多的补偿。
3、转会价格包含了飞行员工作年限内远期价值的折现。退休前的飞行员和年富力强的之间有大的价格差别也是应该的。
飞行员转会制度不会破坏就业自由的原则,还使得飞行员就业完全市场化,不会侵犯原雇主,飞行员和新雇主的利益,应该成为不成文的行规。
飞行员的职业特征
1、专业资质。身体、知识、操作、心理上具有合适的能力,由航空管理部门认证管理跟踪并颁发从业资格证书。乘客把生命托付飞行员之前,的确需要确认飞行员具有足够的能力,因此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公开飞行员的从业资质。
2、无过错的资历。基于航空器飞行的高度风险性,代表飞行员最高能力水平的的危机处理能力基本上难以进入飞行资历。飞行员在多次表现出此能力即从反面说明其经历了多次事故,故无过错的安全飞行时间成为评价飞行员的主要依据。商业航空企业从来就不愿意多宣传其麾下飞行员有多高的处理事故水平,因为这种宣传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起反面作用。
3、工作年限。飞行员从开始具有资质到年老等原因不具有飞行能力有一个时间跨度年限。飞行员的剩余飞行年限一般是可以预计的。
资质与飞行员认证管理机构的关系
飞行员认证管理机构是为公众服务,确定一个人员否具有商业飞行职业能力的机构,官方或非官方都可以。机构应该追踪飞行员的身体状况,知识学历,各类飞行器的培训、实习经历,对公众公开,目的是让公众确认飞行员的能力是可信的。取得资质的飞行员应该有能力在任何航空企业担任相应的职务,即飞行员上岗毋须取得第三方同意。即便是零资历,也就是从未有过正式的履职经历,哪怕是遗失了履历,也同样可以上岗,因为任何飞行员都是从零资历开始工作的,无人例外。
资历与航空公司的关系
飞行员的水平不能用天才之类的生理、心理能力去衡量,商业飞行决不允许是一个天才的表演舞台。飞行员资质是统一的认证,难分高下。飞行员水平的评价只能用资历来区分,而资历与其工作过的航空公司直接相关。基本依据就是他在该航空公司管理下的工作经历,也就是在该企业的各种任务,环境,条件下的安全飞行记录。
就业自由
每个人都有工作的权力,当然也有选择雇主的权力。飞行员终身无条件雇用合同否定了自由择业的合法性,所有此类合同都应当是无效的,企业如果有妨碍飞行员自由择业的行为是非法的。当然多数情况下飞行员的主动离职会造成企业的经营损失,但同其他的行业一样,航空企业也会发生裁员行动,给飞行员带来就业上的损失。所以飞行员的雇佣合同的双方是对等的,都有自由解约权力。总之,不允许出现“飞奴”现象。
不成文的行规
商业航空企业的飞行员雇员跳槽,毫无疑问应当服从就业自由的基本原则。如果单纯依据这个原则,飞行员可以自由解约。至于其是否转行到其他的行业或继续从事飞行,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愿。
但结合飞行员的职业特征,还有特别的选择,也就是大家讨论的飞行员转会制。飞行员跳槽时,新的雇主拿出转会费用,由飞行员和原雇主分享,这是一种全新的非强制雇佣关系改变的形式。这种关系有其下特征:
1、飞行员的人力资源价格成为公开的价格。不像是普通签约合同关系,劳资协商的工资也就是飞行员的人力资源价格是不公开的。在岗的飞行员从此不仅有工资,自身还有隐性的市场价格。
2、转会价格包含了飞行员水平的价格。我们知道,优秀的航空公司的飞行员雇员的资历就会提升转会价格,好的航空公司失去了雇员会得到更多的补偿。
3、转会价格包含了飞行员工作年限内远期价值的折现。退休前的飞行员和年富力强的之间有大的价格差别也是应该的。
飞行员转会制度不会破坏就业自由的原则,还使得飞行员就业完全市场化,不会侵犯原雇主,飞行员和新雇主的利益,应该成为不成文的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