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刘华强是一个多年经营毛巾生意的老板,前年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张中远,两人逐渐成为生意上的伙伴。去年5、6月份,张中远先后7次从刘华强那里购买了各种规格的毛巾2万多条,售价共计1.5万多元。按照以往月底结账的交易习惯,张中远分别在刘华强提供的七张付货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这些付货单上记载了毛巾的数量和规格,但未写明毛巾的质量、价格和付款日期。
可时间过去一个多月了,张中远非但没像往常一样把货款结算清楚,连个影儿也不见了。刘华强找到张中远,二人发生争执,打了起来。随后,刘一纸诉状将张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给付货款1.5万多元。
【焦点】法庭上,张中远毫不示弱,他拿出4条毛巾作为样品,称自己欠刘华强货款是事实,但刘卖给他的毛巾是次品,只能按次品价结算,他其实只欠刘华强7670元货款,而不是1.5万多元。而刘华强也拿出8条各种规格的毛巾样品,称他卖的毛巾是正品。
因双方对毛巾样品的质量和价格互不认可,法院委托了当地物价局对刘华强销售给张中远的各种规格的毛巾按市场批发价进行评估。物价局作出了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刘华强销售给张中远的毛巾总计款为17735元。
【判决】法院审理后判决,张中远收了刘华强的货物未付价款的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1.5万多元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张中远不服,上诉至梅州中院,该院近日驳回了张中远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华强卖给张中远的毛巾是否次品。由于付货单中没有载明毛巾的质量,张中远虽在庭审中提交了次品毛巾样品,但在刘华强否认的情况下,就不能证明该毛巾是刘华强所卖。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张中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本案发生纠纷的过程可以看出,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的基本要素约定清楚,才导致了纠纷的发生。所以,为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公民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实施,否则反而可能导致失去客户、朋友、亲戚对你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