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指导 > 薪酬福利 > 福利政策 > 深圳特区企业职工休假规定
深圳特区企业职工休假规定
来源:颁发机构:博锐管理在线     浏览次数:1043    收录:2007-4-5 9:53:00

  一、周休息日

  期限: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如不能补休则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全民节日

  期限: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依据: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70号令):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三、婚假

  期限:

  1、正常婚假为3天;

  2、晚婚婚假为13天。

  依据:

  1、《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59年6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2、《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深圳人民政府第26号令):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含劳务工,下同),增加婚假10日。

  四、产假

  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产假为105天;

  3、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25天;

  4、女职工晚育并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40天;

  5、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依据:

  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号令):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深圳人民政府第26号令):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产假;

  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五、丧假

  期限:

  丧假为3天;

  依据:

  1、《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59年6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六、带薪年假

  期限:

  1、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

  2、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

  3、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

  4、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1]2号):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七、探亲假

  期限:

  1、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探望配偶的、每年30天,探望父母的、每年20天;

  2、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依据: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国发36号文)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 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广东省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1981年8月21日)第3条: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4、《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24条: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5、《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第四章第22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编辑:小娴】
[打印本页] [推荐给朋友] [复制文章地址]
全国:400-700-5133 800-830-6885  深圳:0755-88854533  广州:020-87560550  厦门:0592-5926560  猎头咨询:0755-22304400  传真:0755-22304307
ICP经营许可证号:粤B2-20060386 粤ICP备05131607号
Copyright(C) 2005 - 2008 HR33.COM All Rights Reserved